逮捕与刑事拘留都为刑事强制措施,其羁押地点都为看守所,逮捕后、拘留后都需要通知家属,送往看守所,讯问等,其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:
(一)条件不同。刑事拘留的条件是:(1)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份子;(2)有法定的某种紧急情形(刑诉法规定的7种情形),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可拘留。逮捕的条件是:(1)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;(2)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的刑法;(3)确有必要逮捕的;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逮捕。相比刑事拘留,逮捕的条件相当的严格。
(二)决定主体不同。有权决定拘留的机关是公安机关与检察院。逮捕的决定机关是检察院、法院。逮捕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,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,由同级检察院,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。
(三)羁押期限不同。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最长为37天。而逮捕的一般羁押期限为不超过两个月,但案情复杂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。4类重大案件经省一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的可延长两个月。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经省一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。特殊原因,由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批准特殊延期。在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,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。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、住址,身份不明的,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,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,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。对于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,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、审判。由此可见,逮捕的羁押期限远长于刑事拘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