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务咨询热线:
010-87512996
联系我们
Family instructions

电话:010-87512996  

传真:010-87512996 

邮箱:guanjinglaw@163.com 

联系人:张律师

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5号外企大厦A座908-909室 

家属须知
更多
成功案例
家属须知
逮捕后会被关多久?
来源: | 作者:guanjinglvsuo | 发布时间: 2019-04-03 | 816 次浏览 | 🔊 点击朗读正文 ❚❚ | 分享到:

依《刑事诉讼法》有关规定,一般情况下逮捕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。案情复杂、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,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。

属于下列情况,在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后依然不能侦查终结的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,可以延长两个月:


(一)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;

(二)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;

(三)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

(四)犯罪涉及面广,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。


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经上述程序延长共三个月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,可以再延长二个月。

在侦查期间,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,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。

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、住址,身份不明的,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,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,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。对于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,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、审判。

因为特殊原因,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,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。


逮捕羁押期限表

情况

期限

批准机关

(1)一般

2个月

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

(2)案情复杂、期限届满不能终结

延长1个月

省一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

(3)4类重大复杂案件(交集流广)

延长2个月

省一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

(4)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

延长2个月

省一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

(5)特殊原因,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

X

最高捡报请全国人大常委批准延期审理